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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主李勤荣开车出车祸了,这起车祸有点特殊,他是被自己开的车碾死的。蹊跷的车祸,
保险公司能否埋单?

 

  发生意外车底下检查车 死于自己的车轮下
  李勤荣是安宁市八街镇桃园哨村人,他有一辆神野牌重型仓栅式货车,2011 年 11 月,
他交纳了 5000 多元钱,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盘龙支公司,为车辆
购买了三险:有交强险、第三责任险和车上人员险,保险期到 2012 年 11 月。
  2012 年 4 月 19 日,李勤荣开着刚修理过的车从楚雄赶往安宁,不想开到半路,在杭
瑞高速公路 K2311+900M(大红田隧道内)处,车子再次发生故障。李勤荣将车停住,趴到
车下检修,此时,不幸的事发生了,李勤荣的车开始后滑,将他绞到传动轴上,造成李
勤荣当场死亡。
  事发后,昆楚交警大队对现场勘查后,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事故原因是驾驶
人操作不当,在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到车下检修车辆与此次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因果关
系。交警部门同时认定,李勤荣所持驾驶证在有效期内,准驾 B1、B2 车型。
  原告律师:死者在自己的车外死亡,属第三者
  对于这次事故,死者家属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按照投保进行赔偿,但都被拒
绝。多次协商无果,李家人一纸诉状将涉案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索赔金额共计 17 万元。
  昨日,此案在盘龙区法院开庭。
  庭上,原告方认为,事发车辆在被告的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事发时,尚在保险期
内,原告按程序向被告申请赔付,遭到被告的拒绝,被告拒绝的理由不成立,被告应在
赔付范围内对原告履行赔付义务。

   死者是在自己的车外死亡的,相对自己的车而言是第三者。 原告方代理律师、北京
大晨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代晨和陈洁表示,为了促使投保人购买其公司的保险,被告以
各种方式向投保人推销其开发的险种,并承诺在事故发生后,能使投保人的利益得到最
大保证。但事故发生后,投保人却不能得到任何一种险种的赔付。这显然是不公平的,与
投保人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相违背。
  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
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此次交通事故的死

者李勤荣不在车上,也不是正在下车的人员,属于 发生事故时处于本车以外的第三者 ,
应当赔偿。
  原告代理律师认为,交强险无论从购买还是赔付来看,都属于强制险种,具有很强
的公益性质,目的是使在交通事故中受害者及时得到赔付。即无论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
保险公司必须在投保范围内对其进行赔付,承担法定赔付责任。本案中,无论李勤荣对事
故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保险公司均需对其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第三者责任险不保投保人
  对于原告方代理律师的说法,该保险公司也搬出了多种保险法规来应诉。认为,原告
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本案因交通事故遭受伤害的人员为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在、属
于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规定的不予赔付的对象。
  该保险公司认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
者是指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后,造成的受害人,这里所指的受害人不包括投保人自

己和案发时坐在保险车辆上的人员。 保险法的本意是对因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造成
损失的,才能得到赔偿。但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由死者自己承担,原告没有遭受损失。因

此,就保险法的本意来看,本案原告也不应得到任何赔付。
  为了证明自己在这起事故中不应该理赔,该保险公司还当庭出示了一份玉溪中院对
相似案件的判决书,保险公司称,该判决记载的案件情形与本案原告方的性质一样,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