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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

关活动即使是对建设功臣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

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

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

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应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

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

程安全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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