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2013 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

(六)

1Z301092 掌握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8

条规定: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

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

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8 条规定了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许可制度。

《建筑

法》第 13 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

  [重点解析]

  此部分来源于《建筑法》,可以结合《建筑法》理解。

  2.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9

条规定: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

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

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找建筑资料,就上一览建筑文库

http://wenku.job1001.com/jz/§