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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

(四)

1Z301053 掌握投标的要求

  一、投标人的资格要求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 26 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

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

的资格条件。

  同时,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 35 条的规定,招标人的任何不具独

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或者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

咨询服务的任何法人及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都无资格参加该招标项目的投标。

  [重点解析]

  上面的第 35 条,即无资格参加投标的单位类型需要掌握。

  其中,招标人的任何不具备独立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就是如招标人的某个科室

等单位。事实上,不仅招标人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不能参与投标,其他单位也是

如此。上文中谈到,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条件,其中第一条

 

就是是否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如果是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 自然也就

不具备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也就不能参与投标了。

  另一种不能参与投标的是为施工招标项目的前期准备或者监理工作提供设计、咨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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