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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 年一级建造师《法规》重点内容解析

(五)

1Z301062 掌握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虽,是指该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各项工作的所有人员,包

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临时聘用的人员。

《安全生产

法》第 6

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

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一、安全生产中从业人员的权利

  1.知情权

  《安全生产法》第 45

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

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

议。

  2.批评权和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

  3.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 46

条同时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

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

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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