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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加强

 

监督的若干意见

建质[2003]167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加强对工程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确保建

设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条例》及有关规定,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

监督机构)在监督工作中,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

定的程序加强对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的监督。

  上述监理企业履行质量责任行为,是指监理企业受建设单位

委托在建设工程施工全过程中,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

及设计文件、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和监理合同,对工程施工质量实施

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的行为。

  二、监督机构应在工程开工时核查工程项目监理机构的组成和

人员资格情况:

  (一)监理企业履行监理合同时,必须按工程项目建立项目

监理机构,且有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数量应符合监理合同的约

定;

  (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有监理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委托

书,其负责监理的项目数量不得超过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