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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如何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1)首先,要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队伍建设。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重视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建设,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监人员并落实工
作经费。各地要按年开工建筑面积每 25 万平方米不少于 1 名的标准配

备专职安监人员,年开工建筑面积超过 150 万平方米的必须至少配备
6 名专职安监人员。加强对执法监督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执法业

务的培训,切实提高监督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依法行政水平和服务

意识,建立起覆盖全行业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管网络体系。
(2)其次,要进一步改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方式。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受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要改变单一的、运动式的安全监督检查方式,逐步从监督检查企业施

工过程实体安全,转变为重点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与

实施情况,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落实、执行情况。要

从以告知性的检查为主,转变为以随机抽查及巡查为主,根据《南宁
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稽查管理暂行办法》(南建质安〔2011〕66 号)

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工程安全巡查制度,确定稽查重点,加强对企业

违反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的查处。同时,各地要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

理能力及现状进行评价,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监管那些发生过

事故、因施工安全问题受过行政处罚、有不良记录、信用差的企业,进

 

一步增加其安全生产违法违规成本。
(3)再者,要强化建筑施工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充分利用网络信息技术,进一步完善建筑业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报告和

处罚信息系统,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记录。研究全市建

筑市场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总体规划,建立建筑业从业单位和人员信用

评价体系信息系统,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日常的安全行为等信用情况

进行记录或分级,并与市场准入等挂钩,增加企业失信的成本。加大

安全生产社会舆论监督力度,完善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努力构建全社

 

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4)最后,要建立建筑施工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发生事故后,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及

时、准确进行上报,并依法予以查处。要坚持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

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

对存在较大事故隐患不及时整改的,也必须依法查处责任单位和有关

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