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
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通知
济建建字〔2011〕12 号
各县(市)、区建委(建设局),高新区建设局,各有关
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行为,确保配置
与建设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提升中介咨询机构服务水平,根据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
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城乡建设委制定了《济南市建筑
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现
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自 2011 年 5 月 1 日起,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对
拟投标的工程项目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根据建设工
程具体情况配备专业配套、满足工作需要的相应人员。岗位
人员配置不得低于《济南市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关键岗
位人员配备数量最低标准》的要求。
二、对已开工的工程,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应按照
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人员数量及从业资格不符合要求的,
要立即进行整改,并在 2011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
三、各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城乡建设
委有关处室及直属单位要加大对建筑市场有关责任主体人
员配备、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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