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政府规制失灵导致食品安全问题
政府规制失灵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产生就是指政府在市场经济体系中的规制、职能出
现空缺,无法有效的规范食品安全领域。目前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很不充分,表现为
主体发育不良、体系不健全、价格和竞争机制不完善等。政府如果退出,仅靠市场主体的自
我调节是不能够正常调整食品安全领域的。同时,本来应该由政府规制来调节市场经济领
域的,可是由于政府的定位不当导致规制不能及时发挥作用。如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滞后、
食品安全标准的协调机制和食品安全信用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缺乏协调性和连续性、食
品安全的执行过程中缺乏规范化、执法处罚力度不够、社会监督和问题处理机制缺位以及
有关引导食品工业发展特别是食品科技创新能力方面的产业政策欠缺等,食品安全领域
的管理出现真空状态,食品安全质量普遍偏低,这些都说明食品的安全生产和政府规制
失灵有着莫大的关系。
二、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价值观的影响
不同于一般的伦理学说,功利主义不考虑行为的动机与手段,仅考虑行为的结果对
最大快乐值的影响。能增加最大快乐值的即是善;反之即为恶。在经济政策上,早期的功
利主义者倾向自由贸易,反对政府干涉。后期的功利主义者由于对私人企业的社会效率失
去信心,又希望政府出面干涉来干涉自由贸易的发展。在我国,功利主义表现为对社会财
富增加的强烈渴望,对经济发展的极度推进,这些虽然使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得到了
最大化的发展,但是也使得诚信观念在经济的快速发展中消失殆尽。
实用主义的特点在于,把实证主义功利化,强调生活、行动和效果,它把经验和实在
归结为行动的效果,把知识归结为行动的工具,把真理归结为有用、效用、或行动的成功。
“
”
实用主义和 有用即真理 的观点本质上是一致的,都是主观唯心主义的。尽管实用主义对
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很多可借鉴的地方,但是也有其局限性。实用主义作为美国的土生
哲学,自然包含了美国社会的文化气质。传播到中国,如果我们只是全盘地接受,而不对
其进行改造式地利用,那么实用主义往往会在价值观念上反客为主,使得我国的经济发
展出现桎梏。
三、食品安全法律体系的不完善
我国现已颁布的涉及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多达十几部,有《食品安全法》
《食品卫
生行政处罚法》
《食品卫生监督程序》
《食品安全管理条例》
《产品质量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虽然这些法律法规构成了我国食品安全
领域的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它出台早,要求标准低,以及现实情况的飞速发展,有些条
款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市场经济体系,对待严重的食品问题,已经不能有效的规范,合
理的操作。例如,作为食品安全核心保障的《食品卫生法》是 1995 年正式出台的,它作为
我国现阶段调整食品安全卫生的主要法律之一,至今已有 10 多年的历史。同时,这些法
律法规大多是以部门起草立法,带来很多弊端,例如食品卫生法是卫生部门起草立法,
就没有涉及到兽药残留的问题。主要原因包括:
第一,《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所调整的范围过于狭窄。
《食品卫生法》第四条规定:"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都必须遵守本法。"从此条可以看出,《食
品卫生法》的"食品"概念是狭义的,并没有包括种植、养殖、储存等环节中的食品以及与食
品相关的食品添加剂、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或者使用。而食品安全问题本身涵盖
了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法律应当反映出食品在这个过程中的整个生物链条,仅对食
品生产经营阶段中发生的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进行调整使得该法出现了较大的法律监管盲
区,从而造成了政府部门对饲料中加入瘦肉精、农药大量残留、滥用抗生素、食品储存污染
等诸多问题的监管滞后和监管不力。
第二,《食品卫生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职责与现实情况有所脱节。
根据该法第三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