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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定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科学地评价电力工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

的学识和水平,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促进电力科技进步与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电力工程的专业特点,制定本评定
标准,作为电力工程高级工程师评定的依据。

  

第二条 按照本评定标准,经评审合格并获得高级工程师的专

业技术资格证书者,表明其已具备电力工程高级工程师的技术水

平和能力,其职务聘任与工资待遇由所在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自行决定。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评定标准中的 电力工程技术人员 通指:在国民经

济各部门、各行业中,从事发电(含火力、水力、核能及其他新能源发
电)、输电、变电、配电、用电、电网技术、电力环保、电力标准化、电力
信息技术等电力工程的科学研究(含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的科研、试
验、技术开发与推广及其技术管理)、规划设计(含规划、勘测、设计及
其技术管理)、施工建设(含建筑、安装、调试、施工机械、安全质量监
督及其技术管理)和生产运行(含运行、检修、技术改造、修造、安全与
技术监督、劳动保护及其技术管理)的专业技术工作人员。

  

第四条 电力工程分为四类专业,热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核能、

太阳能、地热及其它热能形式发电),水能动力工程专业(可含潮汐
能、风能发电),输配电及用电工程专业,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

(一)热能动力工程专业
包括锅炉、汽轮机、燃气轮机、热工过程控制及其仪表、供热与制

冷、火电厂建筑与安装、物料输送、金属与焊接、火电厂化学、火电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