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
506001200207
【标题】
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
【颁布日期】
2002/11/18
【实施日期】
2002/11/1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开行发(2002)289 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应资产进行评估:
(一)转让股权资产;
(二)处分抵押物、质物(权利);
(三)转让抵债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对于转让股权资产或抵债资产,如果转让时点处在债转股或以物抵债评估
有效期限内,且评估范围没有发生变化,可以直接使用债转股或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
估结果,不需再次评估。
第四条 资产评估管理是指开发银行在实施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经济行为之前,为客
观体现资产的价值量、合理确定资产交易价格而进行资产评估时,依据本办法规定所
进行的管理。
第五条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包括资产评估机构选择、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评估准备、
评估结果审核与评估项目备案等五个环节。
“
”
第六条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执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授权管理,规范操作 的原
则,由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归口管理,总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工作,分行(含
总行营业部,下同)负责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