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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分类号】

506001200207

【标题】

国家开发银行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时效性】

有效

【颁布单位】

国家开发银行

【颁布日期】

2002/11/18

【实施日期】

2002/11/18

【失效日期】
【内容分类】

综合类

【文号】

开行发(2002)289 号

【题注】

【正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根

 

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发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应资产进行评估:

     

 

(一)转让股权资产;

     

 

(二)处分抵押物、质物(权利);

     

 

(三)转让抵债资产;

     

 

(四)法律、法规规定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对于转让股权资产或抵债资产,如果转让时点处在债转股或以物抵债评估

有效期限内,且评估范围没有发生变化,可以直接使用债转股或以物抵债时的资产评

 

估结果,不需再次评估。

     

 

第四条 资产评估管理是指开发银行在实施本办法第二条所列经济行为之前,为客

观体现资产的价值量、合理确定资产交易价格而进行资产评估时,依据本办法规定所

 

进行的管理。

     

 

第五条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包括资产评估机构选择、资产评估立项、资产评估准备、

 

评估结果审核与评估项目备案等五个环节。

     

 

第六条 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执行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授权管理,规范操作 的原

则,由总行资产重组保全局归口管理,总行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参与工作,分行(含

 

总行营业部,下同)负责具体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