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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纠纷解决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文章分析了食品安全纠纷解决中存在的行政调解和裁决具有局限性、民事诉讼制度

设计具有自身缺陷和消费者维权面临技术障碍等方面的问题,探寻了自力和解与调解、行
政裁决与调解、第三方仲裁和诉讼等食品安全纠纷的解决方式,研究了食品安全具有的技
术性较强、危害滞后性等特点,认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发挥行政机关与仲裁机构的
专业优势、平衡纠纷主体地位和强化社会团体功能是可行的路径选择。
【关键词】纠纷解决;食品安全;制度设计:路径选择

         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
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新颁布的国家《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对食品生产、
流通和餐饮服务等环节的监督管理职责,通过建立食品安全风险检测和评估制度、统一食
品安全国家标准、实施食品生产经背许可和食品安全信息公布等制度,来规范食品生产经
营者的行为,保护食品消费者的利益。食品安全法的通过和实施,标志着国家和社会对于
食品安全问题的关注程度日益提高,也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管理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相
对于以前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该法更加科学严格,更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但
是,由于食品安全纠纷具有自身的特点,如食品危害具有滞后性、举证具有专业性,消费
者保护自身权益仍有一定困难,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纠纷解决机制。
    一、食品安全纠纷解决的现存问题分析
    由于食品安全纠纷涉及安全标准的认定、食品成分检测、人身与财产损害的计算及因果
关系论证等专业问题,再加上大部分食品生产、加工的不透明性等原因.消费者不论是在
与生产经营者协商过程中,还是在诉讼举证中都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采用一般的处理
平等民事主体之问纠纷的解决机制显现出了一定的不足。

(一)行政调解和裁决具有一定局限
    行政机关合理运用权力的能力仍嫌不足,行政调解和行政裁决的运用不尽如人意。行
政调解由于涉及到行政权力的介人,行政机关不易把握权力运用所要达到的合理程度,
导致行政调解下作在实践中开展不力。另外,我国对食品安全的监管是采用分段监管的方
式,除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还有卫生行政管理机关、农业行政管理机关、质量监督管理
机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有可能出现多部门执法或者执法衔接不力的问题。多部门
监管也使得消费者在进行行政申诉时有可能遇到部门推诱、申诉无门的情况。侄就行政裁
决而言,因其具有强制约束力,所以只有当法律明确授权时才能行使。

《食品安全法》虽然

赋予了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投诉进行核实、处理的权力,但是并不能认为这种处理就包括
行政裁决。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行政裁决就有滥用行政权力之嫌。
    (二)民事诉讼存在制度设计的缺陷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制度性缺失也使得消费者维权之路存在诸多困难。食品
安全纠纷多数是规模性的群体纠纷。虽然在我国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可以采取的诉讼形式有
一对一的诉讼、共同诉讼、第二人参加的诉讼和代表人诉讼等,但是对于消费者而言这些
诉讼形式都有其现实问题。不仅因为大规模单个诉讼,影响经济效益的最大化,对于影响
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的解决并非最合适的法律模式。还因为我国集体诉讼制度是一个立法
空白。集体诉讼制度设计出现的空白,也给我国消费者维权方式的选择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繁琐的诉讼程序、漫长的诉讼时间和高额的诉讼费用限制了诉讼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

最后防线的作用。目前食品安全纠纷在法院诉讼中仍然作为一般的民事纠纷处理。按照 谁

主张谁举证 的原则,消费者需要对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对其身体健康造成了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