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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管理和监督,
规范用人
单位劳动管理行为,预防劳动违法行为的发生,根据《劳动法》及有
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开办的
各类企业,以及改制后的国有、集体、乡镇企业。(以下称用人单位)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及有
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的各项劳动管理制度的总称。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包括:劳动用工、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福利待遇、工时休假、劳动保护、劳动纪律、职工奖惩等
劳动管理规定。
第五条 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负责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备
案审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 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审查工作分别由市、区县劳动监察机构管
辖。
市劳动监察机构负责投资额 500 万美元以上、
市内六区市属外商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