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我国政府于一九九九年先后组建了四家国有独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集中管理和处置由
于历史原因给我国商业银行累积的巨额不良贷款,并明确了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减少损失
的经营目标。金融不良

资产评估

是伴随着资产管理公司的成立和使命而出现新生事物,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用各种手段处置不良资产、实现经营目标的过程中,评估发挥着指导
处置价格、监督处置行为、衡量处置效果等至关重要的作用。

  根据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的不良贷款所涉及的债务人、担保人的不同情况,处置这些不
良债权主要采取收本收息、债务重组(包括折扣变现、以资抵债、债转股、修改债务条件
等)、债权转让、诉讼、清算等方式。除了收本收息、诉讼、清算由特定主体组织评估外,其
它处置方式的运用都需要聘请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评估或

咨询

意见。中介机构在对不良债权

进行评估时,由于不良债权最终所形成资产表现形式的不同,也存在着不同的评估形式,
主要包括对物权、股权等实物资产的评估、对债务人现实或未来偿债能力的评估、对债权人
所持债权可变现价值的分析咨询等。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一:评估理论严重滞后。

  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评估工作有两大特点:一是 债权 评估是一项新工作、无先例;
二是评估的对象大多是关停、倒闭企业。资产管理公司对不良资产的处置,一般都是以快
速变现为目的,形式多为债权,不同于其它资产,这类资产的处置价格除受资产本身的
质量影响外,还在很大程度上受金融不良资产特殊的市场供求状况、各种处置因素所影响。
现有的评估标准和规范明显不适用于金融不良资产的评估,中介评估机构在实际操作中
缺乏理论支撑。截止目前,资产评估所遵循的评估操作规范主要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
见(试行)》(国资办发[1996]23 号)、

《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1999)、

《城镇土

地估价规程》(GB/T50291-2001

——

)、

《资产评估准则

无形资产》(财会[2001]1051 号)。

在执行上述规范时,不论采用什么方法,只能对实物资产价值进行计算,难以准确核算
出这些资产的无形损失和效率损失。同时由于我国二级市场极不活跃,也难以采用现行市
价法进行评估。而采用重置成本法则受到《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中诸如尚可使
用的房屋成新率不低于 30%、设备成新率不低于 15%等规定的限制,致使评估结果与最终
的处置价值严重脱离,对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显然很不公平。尤其是法院裁决的项目一般
是按照市场价值进行判定,其评估结论未考虑评估对象快速变现的因素构成,导致二次
处置损失。

  目前,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由于成立初始就面对大量的债权处置而提前进入了企
业偿债能力的研究,并在实践中逐步摸索制定了相应的《不良资产评估操作规范》,但该
规范也只是作为内部参考,并没有作为金融不良资产评估在理论界的统一标准,仍然不
具有整体的代表性。除此之外,目前再没有专门的机构致力于金融不良资产评估的理论研
究。呼吁有关职能部门尽快制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评估标准,解决偿债能力评估和债权评
估中可能出现的理论、政策和法律等问题。

  我国金融不良资产处置评估的现状之二:评估咨询对象分布散、规模小,评估咨询成
本高。

  资产管理公司委托的评估咨询业务,有着特殊的评估咨询目的,特殊的评估咨询目
的势必要求评估咨询工作质量高、结论公允权威,但客观上多数评估咨询对象地处边远地
区,评估咨询的现场资料通常难以取得。按照国务院的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原则只接收四
大国有商业银行和或家开发银行发生再在 1996 年以前的不良资产。而实际上,在农村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