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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统计,截止 2001 年 4 月底,在全国发行 A 股的 1102 家上市公司中,第一大股东为国
家持股的,占全部发行 A 股公司总数的 65%,第一大股东为法人股东的,占全部发行 A
股公司总数的 31%.而截止 2002 年 5 月底,在深沪两市发行总股本 37,099,893 万元中,
国家股 19,695,677 万元,占全部股本的 53%,法人股 3,186,120 万元,占全部股本
的 9%.
  国有企业债务沉重,尤其是将自身优良资产剥离后改制上市的老国有企业,一方面
持有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另一方面,兼顾企业办社会的重
任,以不良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艰难地支撑,不断地举债,或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或
为其下属及行业内的其他中小企业承担贷款担保。随着我国司法在债务纠纷中执行力度的
加大,上市公司股权由于其质地优良、易于变现等优点,受到债权人的青睐。在债务诉讼
执行过程中,债权人往往要求法院优先冻结债务人或担保人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权,以
清偿到期债务。国有企业在自身无力偿债或被担保单位出现债务纠纷亦无力偿还的情况下,
不得不将所持有的国有法人股进行拍卖偿债。
  目前有 90%以上的证券业资产评估机构从事国有法人股评估业务,而此类业务是评
估机构受到行政处罚最多的业务。处罚的直接原因是评估机构未进入股权所在企业实施现
场调查和工作程序,出具了评估报告。而处罚的最根本原因则是国有法人股每股评估价值
远低于每股净资产,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因此,上市公司法人股股价评估是目前行业
亟待规范的业务。
  一、法人股价值评估风险分析
  1.政策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针对不断出现的法人股拍卖案,出台了法释(2001   

) 28 号

文《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该规定第十三条中

明确 股权拍卖保留价,应当按照评估值确定 。财政部作为管理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也于
2001 年出台了相应的规定,财企(2001 )656 号《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被人民法院冻结、
拍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拍卖保留价应按评估值确定。上述规定为资产评估机构
开辟了一个新的服务领域,但资产评估机构此时除承担价值评估责任外,同时也承担了
替代政府定价的责任。
  其实早在 1996 年,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体改委就联合发布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

股股东行使股权行为规范意见》,其中第十七条规定: 转让的价格必须依据公司的每股
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实际投资价值(投资回报率)、近期市场价格以及合理的市盈率等

因素来确定,但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 此规定为法人股评估提供了技术思路,同时也对
国有股权转让价值提出了相应的评估责任。
  2.市场风险
  与其他评估项目不同,法人股拍卖评估项目均涉及到债权债务纠纷,涉案的债权人
和债务人往往对评估价值有着不同的看法。债权人希望法人股评估价值就低,拍卖的股权
能够及时在拍卖会上出售变现。债务人希望法人股评估价值就高,尽可能足额抵偿债务。
按照法释(2001  

) 28 号文的相关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均可在收到评估报告的一定期限

内对评估结果提出质疑,而评估机构必须给予适当的解释或者修改评估报告。对评估价值
的不同期望必然促使债权人和债务人对评估报告提出不同要求,这必然给评估机构带来
一定的执业风险。
  最近在网上经常会看到一些拍卖行与委托人互相勾结,操纵拍卖的行为。拍卖行为获
取委托费,与委托人一起找买家,商定好交易价格,要求评估机构按某一既定的价格出
具评估报告的现象屡有发生。司法部门已关注到此类问题,原由拍卖行委托的此类业务已
逐步改由法院直接指定评估机构进行,但应当看到拍卖行对评估作价也存在潜在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