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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20 世纪 90 年代以来,在经济或民事诉讼案中涉及以资产进行赔偿、还债、拍卖、鉴价、
债转股等司法裁定事项相当普通,需要对这类涉案资产进行评估的业务也越来越多。如何
判断涉案

资产评估

价值的公正性和合理性,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减少各关联方的 争

议 ,争取尽早结案,对有关管理部门、中介机构、案件当事人以及法官来说都十分必要。

  一、涉案资产评估方法的合理选择

  涉案资产评估价值的确定是由评估过程中众多的主客观因素决定的。评估价值的公正
性除了受法官和评估师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及所掌握的信息资料影响外,从专业角度首
先就要对评估目的与评估方法选择的合理性进行分析。

  从我国资产评估的实践过程来看,任何一项资产评估业务,都是具有其特定目的的。
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主要有以下方面;(1)资产有偿转让;(2)企业出售;(3)企业
兼并;(4)股份经营;(5)中外合资、合作;(6)资产抵押;(7)涉案诉讼;(8)
其它(包括企业联营、租赁、担保、补偿

投资

、工商注册、单项资产买卖、

纳税

、保险公估、海

关估价、成本摊销、资产重估建殿)等。

  一般而言,一份资产评估报告只对应某一特定的评估目的,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类型
和评估方法也严格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目前世界公认的评估方法有 3 种基本类型:即市
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对涉案资产评估而言,其方法的选择对有关当事人来讲具有重大意义。通常,涉案资
产在评估时评估师习惯采用清算价格法,在他们看来,清算价格法不仅是《国有资产评估
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一种法定评估方法,而且在应用该方法时也较灵活自如。但正是这种

灵活自如 ,也容易导致评估结果的不公正。有这样一个案例很能说明问题,某会计师事

务所在评估莱当事人涉案的房地产价值时,选用清算价格法进行评估,报告中所列明的
评估公式为:房屋评估价值=造价(元/m‘)×建筑面积×成新率%×(1 土变现率%)

  从这个选用的评估公式中,不难看出评估机构有明显压低评估价值的倾向。我们先不
谈这个评估案例是如何确定成新率和变现率,仅仅从公式中,评估机构把单位造价作为
基本价格取值计算,就违背了应用清算价格法的基本前提。稍有评估常识的人都知道,造
价只是甲方与施工方就工程款的一种结算价,它仅仅是房地产重置成本的一部分。为什么
会出现这种明显错误呢?关键是清算价格法并不是一个严谨的独立方法,以致这家事务
所在从评估开始时就乱用公式,最终的评估结果也必然失去公平台理性。因此,即便在涉
案资产评估中,也应该慎用清算价格法,最好取消清算价格法这个评估方法概念,但可
保留清算价格概念。也就是,在需要评估资产的清算价格时,按行业惯例先明确选用成本
法、市场法或假设开发法等莱一种评估方法确定正常评估价值,然后再根据资产状况和评
估目的及资产清算时限合理打折变现,这样做才能使评估结果公平合理,更有利于维护
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然,有些评估机构针对资产的特殊性选用一些实用性较强的方法也是可行的。如在

对一些多年未完工的 烂尾楼 进行价值鉴定。 烂尾楼 及隐蔽工程评估的复杂性主要在于:

一是这类涉案 烂尾楼 大多资料不齐,有些根本就找不到原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工程背
景不明;二是项目搁置多年,有的长达 10 多年,对最初的地下工程和隐蔽项目无人知晓;

三是开发商故意不提供真实资料,有意隐瞒或夸大事实。在这种背景下要合理确定 烂尾

楼 特别是隐蔽工程的评估值,唯一的评估方法就是,对地上建筑采用测量工程量套算定
额估算评估值,对地下基础及隐蔽项目采用理论设计法测算工程量再确定评估值。这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