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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 年 3 月,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1ASB)公布了关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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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

合同(1FRS4),并于 2005 年 1 月付诸实施。IFRS4 是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1ASB)关于保险
合同项目的第一阶段,这一准则主要涉及保险产品的分类,各种保险要素的分离,会计
政策的延续,以及对再保的影响等,IFRS4 颁布的主要目的是在实施关于保险合同项目
的第二阶段前对保险合同的会计处理做有限的改进,同时,要求所有签发保险合同的主
体披露合同的相关信息,包括金额、时间及现金流的不确定性等。在保险合同项目的第二
阶段,国际会计标准委员会(1ASB)将针对保险合同建立起一套以公允价值(Fair Value)为
基础的会计体系。

  IASB

将公允价值定义为: 交易双方在公平交易中可接受的资产或债权价值 。

  一、寿险公司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

  寿险公司的资产主要为金融资产,在此我们主要就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进行
分析。

  (一)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原则

  1.当所评估的金融资产存在市场价值时,若该金融资产市场的交易规模足够大,我
们可以用该金融资产的市场价格代表其公允价值;若该金融资产市场交易规模存在一定
限制,市场价值也不能完全代替其公允价值,但在此时,市场价值可以作为公允价值的
重要参照。

  2.当所评估的金融资产并不存在市场价值,但对于相类似的金融资产存在市场价值
时,则可采用对该类似的金融资产的市场价值进行有关风险调整后的价值来代替所需评
估的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

  3.若所评估的金融资产无市场价值可参照,则可通过计算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的
现值来确定其公允价值。

  IASB

将市场价值定义为: 评估基准日,自愿的买卖双方在知情、谨慎、非强迫的情

况下通过公平交易资产所获得的资产的预期价值。

  (二)金融资产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

  对于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的评估,所依据的准则主要是国际会计准则 39 号
(1AS39),该准则规定:所有金融资产均应在资产负债表内确认,它们应以成本,即获得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所支付或收取的对价的公允价值(加上某些套期利得和损失)进行初
始计量,在初始确认后,除以下各项外,所有金融资产应重新计量至公允价值。以下各项
则以摊余成本计量并进行减值测试:企业源生但不是为交易而持有的贷款和应收款项;
其他到期日固定的

投资

,例如企业打算并能够持有至到咖的债务性

证券

和强制性可赎回

优先股;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限于一些没有市场标价的权益性工具和一些
与这些无标价权益性工具的转让有关,并必须通过转让这些无标价权益性工具进行结算
的衍生工具)。

  国际会计准则 39 号不再根据金融资产持有时间的长短将其划分为长、短期投资,而
是根据持有的目的将其分为以下四大类:

  1.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指主要为了从价格或交易商保证金的短期波动中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