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2: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农药)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 二 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
(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的农药产品,包括低毒的生物农药、
矿物源农药及部分低毒、低残留有机合成农药等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000)的农药产品。
第二章
标志许可
第 三 条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农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企业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检验登记手续,获得农
药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产品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
000)要求。
第 四 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
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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