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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2: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农药)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 二 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

(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的农药产品,包括低毒的生物农药、

矿物源农药及部分低毒、低残留有机合成农药等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000)的农药产品。

   

第二章

标志许可

第 三 条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农药产品必须具备下列

条件:

(一)企业在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办理检验登记手续,获得农

药登记证,并在有效期内;

 

(二)产品符合《绿色食品 农药使用准则》(NY/T 393-2

000)要求。

第 四 条   申请人应向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提交《绿色食

品生产资料标志使用申请书》和下列材料(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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