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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2-3: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第一章

总则

第 一 条   根据《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 二 条   本细则适用于申请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标志

(以下简称绿色生资标志)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包括供各

种动物食用的单一饲料(包括牧草)、饲料添加剂及添加剂预混

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第二章

标志许可

第 三 条   申请使用绿色生资标志的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产品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中

相关规定。生产企业获得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饲料管

理部门核发的《生产许可证》;申请用标产品获得省级饲料管理

部门核发的产品批准文号;

(二)饲料原料、饲料添加剂品种应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

部门公布的目录之内,且使用范围和用量要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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