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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续展审核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省级绿色食品工作机构(以下简称 省级工作机构 )的职能作用,

进一步提高续展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受理续展申请、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实施审核及相关工作。中

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以下简称 中心 )负责续展材料的登记、监督抽查和颁证工作。

    

  

第三条 畜禽产品及其加工品、人工养殖的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蜂产品、主要原料来自省

外绿色食品企业或绿色食品原料标准化生产基地的加工产品,其续展审核工作,由中心
负责。

    

   

第四条 承担续展审核工作的省级工作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有领导专门负责续展工作。

    

  

(二) 有确定的工作部门和专职检查员负责续展工作。

    

   

(三) 辖区内有数量充足、资质齐全、专业能力强、工作质量高的检查员队伍,能够

满足续展审核工作需要。

    

  

第五条 续展工作执行以下程序及要求:

    

 

(一) 省级工作机构应完成续展申请受理、材料初审、现场检查和产品抽样等工作,必

要时组织进行环境质量监测。

    

 

(二) 省级工作机构组织 2 名(或 2 名以上)检查员对续展申请材料、现场检查评估

 

表、产品检验报告、环境质量监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填写《绿色食品 续展报告》
(见附件 1),并分别由检查员和省级工作机构负责人在报告上签字确认。审核必须确保
续展材料完备有效,申请人缴清前期标志使用费。承担现场检查的检查员不得参与同一申
请人的审核工作。

    

 

(三) 省级工作机构应在续展产品绿色食品证书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完成审核,并将审

核合格的续展材料原件报送中心,以备监督抽查,同时将所报材料备份留存。

    

 

(四) 中心以审核结论作为续展决定依据。监督抽查意见与审核结论不一致时,以监

督抽查意见为准。

    

 

(五) 中心主任做出续展批准决定。

    

 

(六) 续展申请人与中心签订《绿色食品标志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履行相关手续后,

中心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 中心将对审核工作予以监督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