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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海石油设施检测规定

 

前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均为强制性。

  为保证浅海石油设施发证检验制度的事实,确保浅海石油设施作业的技术条件和人
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防止造成浅海作业海域环境污染,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内容主要包括前还石油设施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是由专用设备的设计、建造施
工、生产作业中发证检验程序和检验项目及发证检验监督管理的规定;发证检验的技术依

据是国家法规和检验协议中要求的技术规范标准;移动式采油平台、作业平台上部设备的
检验应遵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未包括物探设备的检验。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胜利油田管理局技术监督处、胜利油田管理局浅海石油工程技术检
验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卢世红、任强、李斌、纪献状、张乐民、谢振平、曹志新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浅海石油设施和移动式钻井平台上石油专用设备的设计、建造施工、生
产作业中发证检验程序和检验项目、发证检验监督管理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及设施的作业者(承包者)、设
计者、建造者、操作者及发证检验机构等。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
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

本的可能性。
  GB4914—1985 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

  SY/T4089—95 滩海石油工程电气技术规范

  SY/T4093—95 滩海石油设施上起重机选用与安装技术规范

  SY5747—1995 滩海石油建设工程安全规则

  SY6430—1999 浅海石油船舶吊装作业安全规程

  SY6431—1999 浅海石油作业船舶安全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983 年 12 月 29 日国务院发

布实施

 

 

  海上石油天燃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 1990 年 10 月 5 日发布

实施

 

 

  民用直升机海上平台运行规定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民航总局令第 67

 

号 1997 年 10

月 1 日施行
 

  总则

  3.1 一般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浅海水域内石油设施都应由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
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发证检验,并应取得 3.4.3 中的有

效证书。
  3.2 检验类别

  3.2.1 发证检验机构对浅海石油设施的发证检验分为建造检验、作业中检验。建造

检验分为设计检验和建造施工检验。作业中检验分为年度检验、特别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3.2.2 建造检验系指浅海石油设施在新建、改建、扩建中的设计、陆岸预制、海上施

工、试运转、投产过程中由作业者(承包者)委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

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3.2.3 作业中检验系指浅海石油设施在投产至报废期间为保证其证书的有效性,

由作业者(承包者)委托的经国家海洋石油作业安全主管部门和国家海洋环境保护主管
部门认可的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3.3 检验期限

  3.3.1 建造检验的期限应为作业者(承包者)与发证检验机构对某个浅海石油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