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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保障人类健康和动植物、微生物安全,
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的研究、试验、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
出口活动,依照《条例》规定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条例》规定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
成,用于农业生产或者农产品加工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主要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含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微生物;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三)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产品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药、肥
料和添加剂等产品。

 

第四条 本办法评价的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构成的危险或
者潜在的风险。安全评价工作按照植物、动物、微生物三个类别,以科学为依据,以个案审
查为原则,实行分级分阶段管理。

 

 

第五条 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设立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
生物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由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生产、加工、
检验检疫、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农业部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六条 凡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单位,应当成立由单位法人代表负责的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小组,负责本单位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评价申报的审查工
作。

 

第七条 农业部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备检测条件和能力的技
术检测机构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检测,为安全评价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八条 转基因植物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利用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的或者含有农业转
基因生物成份的种子、种畜禽、水产种苗、农药、兽药、肥料和添加剂等,在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定、登记或者评价、审批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农业转基
因生物安全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