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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
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评价工作。农业
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对于进口的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试验的、用于生产的以及用作加工
原料的三种用途实行管理。

 

 

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试验的农业转基因生物

 

第五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
引进单位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的研究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经审查合格后,由农业部颁发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批准文件。引进单位应当凭此批准文件
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引进安全等级Ⅰ、Ⅱ、Ⅳ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实验研究的
和所有安全等级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中间试验的,引进单件应当向农业转基因生物安
全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农业部规定的申请资格文件;

(二)进口安全管理登记表(见附件);

(三)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了相应研究或试验的证明文件;

(四)引进单位在引进过程中拟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