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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安全管理制度

为全面履行流通食品经营企业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保障公

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食品

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质量自检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

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

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

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

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

食品工作。

第三条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时,应当查验或索取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

合格的证明文件,详细核对《食品进货凭证》所记录的食品名称、规格、

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等是否与实物标注一致,并在该凭证上注明供

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妥善保管该凭证单据,定期

装订成册,妥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条 食品质量自检制度

食品经营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