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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

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

        二、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

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

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义务。

        四、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食

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

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

方式。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

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五、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二)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晶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

 

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