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销售安全管理制度
一、对贮存、保管、运输条件有特殊要求的食品,食品经营者应当
配备相应的设施,并按照有关要求贮存、保管、运输。
二、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生产
日期和保质期,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
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并做好相关记录。
三、主动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自觉履行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更换、退货义务。
四、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食
品经营者贮存、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销售散装食品的容器、
外包装上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
方式。
销售生鲜食品和熟食制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所需要的温度、
空间隔离等特殊要求,防止交叉污染。
五、禁止经营下列食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食品;
(二)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食晶冒充合格的食品;
(三)食品包装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
定的预包装食品;
(四)未在显著位置上清晰标明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
(五)没有中文标签的进口食品;
(六)
伪造或者变造生产日期、生产批号、 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