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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销售卫生制度

1. 销售的定型包装食品应具有品名、厂址、出厂日期和

保质期等内容,进货时向供方索取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

2. 食品应设专用仓库贮存,做到分类分架、隔墙离地,

不与有毒物品或其他杂品混放,并做到防蝇、防鼠、防尘。

3. 销售食品必须无毒无害,禁止出售变质、生虫、掺假、

掺杂、超过保存期和其他不符合卫生标准、规定的食品。

4. 出售直接入口的散装食品应有防蝇、防尘设施,使用

工具货及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禁用废旧报纸包装。

5. 食品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穿戴清洁的浅色工作服、

帽,并做到:不留长指甲、长头发、长胡须,不戴戒指,

不涂指甲油,不吸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