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电梯事故分析
在2010年4月5日厦门某小区一台电梯发生事故,造成一名九岁男孩坠落底坑受伤事
故。对于事故原因大家众说纷纭,下面笔者根据提供的监控录象及记者对当事人及相关人
员的采访录音对事故原因进行分析:
我们应该了解标准的要求,在《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GB7588-2003中对于轿门
作了如下规定:
8.7.2.1.1 动力驱动的自动门
8.7.2.1.1.1阻止关门力不应大于150N,这个力的测量不得在关门行程开始的1/3之内进行。
8.7.2.1.1.2轿门及其刚性连接的机械零件的动能,在平均关门速度下测量或计算时不应大
于10J。
8.11 轿门的开启
8.11.1 如果电梯由于任何原因停在靠近层站的地方,为允许乘客离开轿厢,在轿厢停止
并切断开门机(如有)电源的情况下,应有可能:
a)从层站处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轿门;
b)如层门与轿门联动,从轿厢内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轿门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层门。
8.11.2 在8.11.1 中规定的轿门的开启,应至少能够在开锁区域内施行。开门所需的力不得
大于300N。对于11.2.1c)所述的电梯应只有轿厢位于开锁区域内时才能从轿厢内打开轿门。
8.11.3
额定速度大于
1s/m
的电梯在其运行时,开启轿门的力应大于
50N
。如在开锁区内,
则不受本条要求的约束。
11.2.1c)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且只能在层门的开锁区内打开,除了7.7.2.2所述情况
以外,电梯的运行应自动地取决于轿门的锁紧。且轿门锁紧必须由符合14.1.2 要求的电气
安全装置来证实。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根据标准规定电梯在运行时轿门在开门力大于50N时轿门是可以被打开的。
从各方提供的监控录象看男孩开始故意多次挡着轿门不让其关闭(有可能造成电梯
保护停梯),然后又进入轿厢操作电梯,乘做过程中又多次用手扒轿门致使电梯出现故
障停梯(可能是保护停梯),造成这名男孩采取非正常自救措施发生坠落事故。
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对使用单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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