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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什么是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

[案例]: 金某系北京某公司员工,2000 年 5 月 1 日双方自愿订立劳动合同,合

同期限为一年。金强同意根据北京某公司工作需要,在业务部门担任营销工作,北京某公
司安排金强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等。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金某对劳动合同条款未提出异议。
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分两次分别续订了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而金某亦未对劳动
合同条款提出异议。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金某与该公司售后经理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
2002 年 8 月 15 日,金某对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以及公司管理制度提出异议,并于
2002 年 9 月 5 日向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审理后驳回了金某
的各项申诉请求。金强不服,又起诉至法院,称某公司利用不定时工作制逃避支付加班加
点工工资,对其权利连续侵害,要求赔偿其因加班加点、没有年休假、法定假日加班等形
成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共 10 万余元。

北京某公司则辩称,劳动合同是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订立的,合同文本是由劳动行政

部门监制,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公司与金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不
存在拖欠金强加班加点工资、夜班工资和节假日加班工资问题,因此不同意金强的诉讼请
求。

[评析]:根据法律的规定,企业原则上应当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但是一些企业,

由于工作性质的要求,不能完全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度。因此,我国
的劳动立法,在坚持标准工作制的原则之下,保留了特定行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例外 ,
并且对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或行业规定了严格的行政审批程序。

本案中,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是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符合法定的

程序,是合法的工作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由于其工作时间是不固定的,无法
按照标准工作时间来计算,因此,其工作不受标准工作制度的限制,超过八小时的工作
不视为延长工作时间,不计算加班加点,而属于正常的工作时间。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
定》第 13 条的规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不适用延长工作时间发放加班工资的
规定。

[专家点评]: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

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定时工作制不
等同于无休息工作制,劳动者同样应当享有休息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保障职工身体
健康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安排。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

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

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