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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试用期后,能否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具备录用资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试用期后,能否以试用期内被证明不具备录用资格为由解

 

除劳动合同?

陈文,在一家国有企业做了多年车工,去年年底跳槽到了一家新公司,并与公司签

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 3 年,其中试用期 3 个月(自 1 月 1 日起至 4 月 1 日
止)。并约定,试用期内公司有权对陈文进行考核,产品达不到三级为不合格。4 月 1 日,
技术考核组对陈文的工作进行了考核,4 月 2 号,技术考核组得出考核结论:陈文加工的
零件精度不合格,陈文的技术水平不够三级。4 月 12 日,公司做出决定:由于陈文不具备
三级车工的技术水平,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公司根据劳动法第 25

条 劳动者在试用

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规定,解除与陈文的劳动
合同。陈文对此决定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公司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
会支持了陈文的主张,裁决公司须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公司领导不明白,为何不能与在试
用内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评析:试用期,又叫适应期,在这个期间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互相考察,

以决定是否继续建立劳动关系。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
且不承担违约责任,而用人单位则必须在试用期内证明职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在试用
期内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才能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是在试用期内的最后一天,对陈文进行的考核,考核结果是在试用期

满后的第一天得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做出的。可以看出,公司尽
管是在试用期内进行的考核,但通过考核证明陈文不符合录用条件(技术水平不够三
级)的结论,却是在试用期满后才得出的。这说明证明陈文不符合录用条件,不是在试用
期间,而是在试用期后。因此,公司此时已不能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理由,来解除与陈文
的劳动合同了。另外,劳动部在有关文件中也规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
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
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

新法新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规定,比《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主要增加了试

用期的期限、试用期内工资标准、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以及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
律责任问题。今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时需执行新的标准,
而且试用期内的工资不得低于合同约定工资或者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 80%,否则,
就是无效条款,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欲与劳动者解除劳动
合同的话,必须在试用期内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并且向劳动者说明原因,否则 ,
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专家提醒:现实中,很多人都以为在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均可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是一个误区。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随时解
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