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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女职工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女职工哺乳期的特殊保护

北京某是食品公司的蔡女士在 12 月中旬歇完了产假,正是哺乳期。产假期满上班后,

糖果厂要求蔡女士写请假申请,每天喂奶两次,每次半个小时,作为事假处理。蔡女士写
完后,厂里相应地扣除了她部分工资和奖金。后来她听说,国家有规定,哺乳期是不能扣
工资的。因此向厂里提出哺乳不按事假处理,并补发所扣的工资和奖金。厂长认为她无理取
闹,于是一口拒绝。

专家评析:哺乳期的保护是对女职工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期间的特殊保护。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給与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

工两次哺乳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
时间。在本案中,蔡女士把两次哺乳时间和为一次,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公司扣除蔡女
士部分工资和奖金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专家提醒: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享有法律规定的哺乳时间,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将哺乳

时间作为事假处理,更不能以此为理由扣除职工的工资和奖金。如果用人单位有这种行为,
劳动者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单位返还扣发的工资和奖金。

相关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 年 7 月 5 日)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2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88 年 7 月 21 日)

第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

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
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
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
时间。   

第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

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
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3、《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 年 1 月 18 日)

第六条 怀孕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镉、铍、砷、氰化物、
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乙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

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作业;

2.制药行业中从事抗癌药物及己烯雌酚生产的作业;
3.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超过《放射防护规定》中规定剂量的作业;
4.人力进行的土方和石方作业;
5.《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6.伴有全身强烈振动的作业,如风钻、捣固机、锻造等作业,以及拖拉机驾驶等;
7.工作中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如焊接作业;
8.《高处作业分级》标准所规定的高处作业。

第七条 乳母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第六条中第1、5项的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