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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劳动仲裁委员会都处理哪些案件?

劳动仲裁委员会都处理哪些案件?

[案例]:李某是从重庆来京务工的青年,2006 年 11 月 23 日,经人介绍,李某到

一建筑工地进行电焊测试,经测试通过,用人单位的一名施工组长当场就决定录用他,
并让他第二天来上班,并同时领取劳动保护用品。第二天早上,李某早早地到了工地工作,
因对工地不熟悉,结果跌入工地的电梯井,造成颅骨骨折,治疗费用花了好几万。李某想
认定工伤,于是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经审查 ,
让其提供劳动关系证明。于是,李某家人又找到了施工单位,要求单位认定李某与公司之
间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认为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李某家人不服,准备向劳动争
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确认劳动关系的仲裁申请,单位说双方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
仲裁委员会是不会受理的。请问,劳动关系确认属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评析]:该用人单位的认识是错误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82 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
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一切劳动争议的前提就是劳动关系,因此,是否存在劳动
关系是劳动争议首先需要确认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
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履行劳动合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而

产生的争议。一个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首先,争议的主体必须
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即双方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其次,争议的内容必须是劳动合
同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只有同时符合前述两个要件的争议才属于劳动争议,劳动
争议仲裁委员会才能受理。

同人民法院的受案管辖一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存在受案范围的问题。受案管辖

解决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法院,以及其他纠纷解决部门之间的职权划分问题,涉及
到国家各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只有构成劳动争议的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会受理,
才有权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具体而言,劳动争议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
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
规定发生的争议;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等。

[专家点评]:现在一些行业,人员的流动非常平凡,企业在人员管理方面没有一套

严格的制度,尤其表现在招工的过程中,这些不规范的行为成了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直
接诱因。因此,有必要提醒企业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把好人员的进出口关,做好人力资源
管理工作,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人员流动管理制度,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的产生。

法律法规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有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

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