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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过期不下裁决书怎么办?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过期不下裁决书怎么办?

[案例 ]: 秦某是一家大型食品企业的员工,参加工作已经有三年多的时间,2006

年 7 月的时候,秦某被查出患有传染性疾病,经过医院的医疗诊断,已经不适合在食品
行业工作。单位因此做出了与秦某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也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给予相应
的经济补偿,就让秦某回家了。秦某认为单位太不讲人情了,自己的权益没有得到任何的
保障。秦某向律师进行了咨询,得知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给予经济补偿,并且职工
因患病而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患病职工支付医疗补助费。秦某于 2006 年
8 月 11 日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14 日
受理了其仲裁申请。没过多久,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了案件,但两个月过去后,秦某还没
有等到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就打电话到仲裁委员会询问,被告知现在仲裁委的案子
比较多,他的案子要往后排一下。又过了一个半月,秦某再次到仲裁委员会询问,又被以
同样的理由打发了。秦某一致很纳闷,法院审案子还有个期限的限制,仲裁会怎么审个案
子就没完了。请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没有时间的限制?如果仲裁委员会一
直拖着不下裁决书怎么办?

[评析]:根据《劳动法》、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及《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六十
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在审理过程中,如因客观情况妨碍案件审理的,应视为仲裁审理期限
的中止,仲裁时效的中止不计入仲裁委员会的审理期限内。

本案中,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案件的六十日内作出仲裁裁决,如果案件

复杂的可以延期,但审理期限最长不应当超过九十日。仲裁委员会以案件较多、忙不过来
为由迟迟不下仲裁裁决的作法不符合法律规定,该理由也不能成为妨碍仲裁办案进行的
客观事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 1998 年 6 月 8 日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所作的批复,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不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不能以其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
诉讼,也就是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是行政主体,不具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资格。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

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
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1993 年 7 月 6 日国务院)

 

第三十二条 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
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

(199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