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精解】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违法行政的,企业如何应对?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违法行政的,企业如何应对?
[案例]:施某应聘到一家企业工作,单位口头承诺月薪为 4000 元人民币。合同签订
后,施某即入公司工作,工作没多久就发现,该公司并没有自己想象的那么好,公司内
部的管理非常混乱,同事之间的人际关系也处的不好,自己买力地干活,还得不到公司
领导的认可,于是施某就决定离开这家公司。施某向公司领导提出辞职,公司也同意了,
但在结算工资时,双方却发生了争议,施某要求单位按承诺的 4000 元结算工资,而公
司只同意按 3000 元的标准支付工资。施某多次找公司解决,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答复,
无奈之下,施某就找到自己的表姐夫钱某。
钱某是本市另一个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监察员,听了施某的话后,钱某让他放心,
这件小事他可以很容易地摆平。第二天,钱某身着便装来到施某的公司,找到公司的领导,
“
对他说: 我是劳动监察大队的监察员,有人向我们举报,你公司有拖欠工资的违法行为 ,
你们的行为是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我要求你们,在三日内立即补发欠发的工资。另外,鉴
”
于你公司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规定需要罚款一万元人民币 。
公司领导一听对方是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监察员,当时就被唬住了,一心想尽快解
决问题,早点送人走,当场就答应解决问题,并交了罚款。但事后一想,钱某没有进行任
何的调查核实,就直接做出决定应该是不对的。请问,本案的处理对吗,单位应如何应对?
[评析]:本案是一个较为典型的行政违法案件。具体的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方面:
一、违反地域管辖原则,超越地域范围行使职权。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的
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
障监察工作,因此,各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劳动保障监察
职能。本案中,钱某是所在市另一个区的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的监察员,对该单位
所在区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没有管辖权,不得跨越职权范围行使行政管理权。
二、一人执法,不符合行政权力的公正性、透明性要求。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
六条的规定,
“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不得少于2人。之所以规定 不得少
于 2
”
人 ,
是行政行为的透明性和公正性的要求,是为了保障行政行为的公信力。劳动保
障部门对企业进行保障监察的行为,是国家行政职权的具体体现,因此,必须保证其符
“
”
合公正、透明的要求。本案中,钱某为了对企业进行 劳动保障监察 ,只身一人执法,已
经违反了公正性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三、未依法进行回避。回避制度也是行政行为公正性的要求之一,被普通贯彻于行政、
司法的过程之中。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
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
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钱某是
施某的表姐夫,双方之间存在在直接利害关系,属于应当回避的人员,而钱某并
没有依法回避,该行为属于程序违法,违反程序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四、未按照佩戴标志、出示执法证件。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和证件,是劳动保障监察的身
份象征,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监察标志,并出示监察证件。钱某作为监察大队
的监察人员,在执行公务时不着制服、不佩戴标志、不出示证件,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
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