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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与实施状况

    一、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和实施情况法国是开展强制性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最早和较为成熟的国
家,从 1978 年制订《斯比那塔法》(SpinettaACT)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 10 年内在缺陷保险以来,建
立了较为完整的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构架体系。

   1.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体系法国 1804 年拿破仑法典规定,建筑师和设计师必须在建筑完工 10
年内负有对房屋结构缺陷做维修的责任,在 10 年保证期后,除非证明建筑师或设计师有欺诈行为,否
则建筑工程所有者将对建筑工程负完全的责任。后来,法国对该法典进行了多次修订。在二十世纪七十年
代,建筑工程质量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房屋建筑工程的裂缝、渗漏等缺陷出现次数较多,而且存在
建筑工程完工后就找不到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现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质量责任在建筑工程完工后

 

无法有效地落实。针对这种情况,在 1 9 7 8 

 

年制订了《斯比那塔法》(Spinetta),对拿破仑法典进行了

全面修订。该法规定建筑工程 10 年内在缺陷保险为强制性保险,建筑工程的参建各方必须投保。该法分
为三部分。责任、保险和质量控制监督。

    《斯比那塔工程质量保证保险在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芬兰、日本等国家以及英国、美国的部分地区普
遍实施,其中尤以法国最具代表性,本文较为全面地介绍了法国开展工程质量保证保险的政策环境及运
作方式。法》的主要内容为: (1)责任该法规定所有参加建筑工程项目的机构都有质量责任,包括业主
(建设单位)、建筑师(咨询师)、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质量检查控制机构。这些质量责任包括建筑结构
的牢固性(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固定在结构上的设备)、建筑结构影响到的人员安全、防渗漏和噪音控
制与保温等建筑功能,质量负责期限列于表 1

 

。质量保险体系与实施状况 (2)保险根据《斯比那塔法》

(Spinetta)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分为以下两类: ① 参与建筑工程项目的机构必须投保 10 年期的责任保险,

 

这些机构为建筑设计咨询单位、施工图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质量检查控制单位。建设单位(业主)则必
须为建筑物 10

 

年内可能出现的损坏(内在结构缺陷)进行投保。这两类保险及其相互关系可用图 1 表

示。(3)质量控制建筑工程质量内在缺陷 10 年保险通过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实施。对建筑工程质量
控制则是保证该种保险正确实施的必要条件。这项工作由独立于设计和施工的第三方建筑工程技术检查
机构实施,该检查机构要针对每个建筑工程的特点,从建筑工程的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施工过程的
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控制。其中必须实行检查控制的工程为三类: 一是公众所使用的建筑; 二是特殊结构的
建筑(工业构筑物除外),包括高度超过 28m,跨度大于 30m

 

,悬臂长度不小于 20m,基础基底距

 

地面深度超过 15m

 

,支承结构和维护墙大于 5m 等; 三是超过规范标准的建筑。

    2.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实施情况(1)建筑工程质量保险的范围法国建筑工程质量保险,也称为
建筑工程内在缺陷保险[Inherent DefectInsurance](IDI)。主要是指由于设计错误、施工工艺或建筑材
料引起的缺陷和竣工验收(建筑工程质量检查机构颁发的完工证书)时未发现的缺陷; 这些缺陷涉及到
建筑物的牢固、安全(包括消防安全)和不满足隔声、保温等功能要求。对于屋面、外墙防水和渗漏等则是
附加的。其中,政府投资建设的建筑工程和政府办公楼、大剧院等可不买保险,这是由于政府可负起责任;
 为自己使用的私人建房也可不买保险; 这些建筑工程法律都不给予保护,即业主负责进行修理。但参加
建设工程的各方仍然要买责任保险。这几年情况也在改变,即中央政府投资建设的和私人建造自己使用
的建筑工程也都在买建筑工程内在缺陷保险,其中 2003 年私人建造的使用建筑工程项目投保已超过 
80%。这些建筑工程为房屋建筑工程,不包括道路、桥梁等基础设施工程。

   (2

 

)建筑工程质量保险期限和免赔 ①法国建筑工程 10

 

年内在缺陷保险期限为 10 年,从第 2 年到

第 10

 

年,第 1 年为建造商无条件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备注: 若完成开始第 1 年建造商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