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如何纳税
混和销售就是指纳税人在经营活动中同时涉及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税法
对这种经营行为及如何征税作了比较明确的界定。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现实生活中有
些销售行为同时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指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劳
务活动),即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混合销售的特
点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的价款同时从一个购买方取得。增值税系列实施细则规
定:对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
均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建筑安装业就存在这种混合销售行为: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
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征收增值税。由于这类企业发生的安装收入大部分是由人工劳务产生
的,没有进项税作为抵扣,所以其销项减去进项后的增值税金比较多,企业的税负比较
重,对企业的生产发展很不利。(在下面例题中会详细讲解)
针对这种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
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政策(国税发[2002]117 号),对纳税人销售自
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划分作出明确规
定,对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
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现在谈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
转税问题》应注意理解的几点事项:
1. 纳税人开展经营活动时,签订的是建设工程施工总包和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
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
,这里强调的是要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同时符合以下两种条件时,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
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包括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
征收营业税:
(1
) 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2
) 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