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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税收问题的思考

    摘要:针对建筑业市场混合销售业务的拓展,建筑行业的生产、销售企业增值税税种

正在逐步被营业税所取代,不断地被弱化。对建筑业混合销售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和

 

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同时提出了切实可行解决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建筑产品;混合销售;增值税

  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竞争的日益加剧,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及的应税

项目越来越复杂,特别是混合销售行为已成为企业商品及劳务销售过程中存在的普遍现

 

象。

  按现行税制,建筑业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畴,为该行业提供产品的建筑产品生产和

销售行业,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畴,而有些企业既生产和销售建筑产品,又提供建筑安

装劳务,如金属结构件、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涂料、防水材料、保温材料等产品生产销售

的纳税人,常常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伴随着建筑安装劳务行为,企业取得销售收入中既有

 

产品销售收入又有建筑安装劳务收入,属典型的混合销售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5 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

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对混合销售是依照纳

税人的经营主业来确定的,也就是说,不是根据某笔合同中某一笔收入来确定,如果是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简单的说就是缴纳增值税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这样

的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就应该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视同

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按劳务类别征收营业税。但是建筑行业却很特殊,《增

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 6 条规定,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

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各自销售额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

营业税。笔者在调查中发现,建筑产品混合销售业务中,产品销售收入一般大于建筑劳务

收入,但是按照新的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不再按销售比例是否超过 50%来划分

是交增值税还是交营业税,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

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 号)的第 1 条规定仍

然有效。对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

税、营业税划分问题,该文件明确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