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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经营风险及防范

企业是市场经济的主体,它的发展和壮大不仅为社会提供了大量就业机会,还为国家增
加了税费收入,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然而,由于市场主体鱼龙复杂,不讲诚信现象依
然存在,有些企业缺少防范意识,对经营活动中的法律问题了解甚少,导致经营风险时

 

有发生,主要表现在:
一、对合作伙伴资信情况考察不细,导致上当受骗  
   目前,有些公司是国有企业独家投资或者合资开办的,但大多数商贸公司是公民个人
开办的。一些不法商人,在申办公司时,伪造资本证明资料,骗得注册,或者借用他人资

金注册后又予抽逃,属于典型的 空壳 公司。这类公司没有正式、真实的帐册,开办者往
往把公司的有效资产落到自己或者亲属的名下,债务由公司承担,个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由于一些企业对合作公司的资信情况缺乏细致、深入的调查了解,投入资金或者供给货物
后,便被不法商人占有、转移或者挥霍,无法收回。就是起诉到法院,由于股东虚假注册、
抽逃资本和非法占有公司资产的证据难于收集,也无法追究股东的责任。如有两家公司签
订了合作经营煤炭合同,一公司出资 50 万元,另一公司负责经营,利润共享,实际上是
借贷关系。负责经营的公司是王某用其父母的身份证,以其父母的名义开办的,其任经理。
王某开办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向亲友筹借的,验资后即抽回偿还了借款。出资公司 50 万元
到帐后,王某用 20 万元偿还了债务,其他款项因欠税被税务部门扣划。其提出要想继续
运作,必须追加投资,使出资公司骑虎难下。

二、法律关系不清,对经营活动把握不准,风险增大  
   法律关系不清,错定合同性质和名称,导致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及应承担的责任
无法确定。如,某集体企业与一民营公司做买卖,集体企业出资 40 万元,由对方购买煤
炭,提供储煤场地和工具,集体企业负责销售煤炭,利润三七分成,属于合作经营合同。
而在操作中,集体企业却与民营公司签订了煤炭购销合同和场地使用合同。在合同履行中,
该民营公司擅自在煤炭中掺入沙石,强行销售煤炭,集体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无论从
买卖合同,还是从场地租赁合同,对方均无违约之处,无法追究对方责任。如果以合作经
营签订合同,则对方存在严重违约,依法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三、乐观签约,缺乏风险评估及保护措施,一旦形成纠纷,损失难免  
    在经营中,缺乏对经营项目风险评估,好多项目没有对合作伙伴的资产、经营、信誉情
况进行评估,没有对发生纠纷解决途径、方法进行必要的研究和效果上的考量。签订合同
时,没有约定纠纷解决的方式,或者约定了不利于己方的解决方式。大多数合同没有要求
对方提供担保,或者虽然对方提供了担保,但因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而归于无效。

四、盲目联营,陷入联营陷阱  
   资金实力强的企业,往往是各方招商引资的对象,面对复杂的情况,稍有不慎,一旦
投入资金,便会陷入矛盾和纠纷之中。如,某公司用 600 万元购买某商城的房屋,并以此
为投资,与该商城联营设立公司,经营装饰材料市场。由于联营前,没有认真调查商城对
市场房屋是否享有所有权,也没有将房屋产权办到联营公司名下,导致在以后的经营中
纠纷不断,市场的投资人、施工单位通过诉讼手段取得了对市场房屋的租赁收费权,致使
联营公司无房可管,无费可收,造成该公司 600 万元投资被架空。

五、对合同履行重视不够,导致后续工作被动  
   有的企业对合同的履行不够重视,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责任不清,应收帐款得不到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