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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建筑内设置商业服务网点有关消防问题的探讨

   

   摘 要:本文通过对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商业服务网点存在的消防技术问题进行分析,
提出了高层建筑底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在建筑防火技术方面和监督管理方面的合理化建

 

议。

 

 

 

   关键词: 消防;高层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

 

   近年来,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沿街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在底部设置商业
服务网点或将原建筑底部改为商业服务网点的情况普遍存在,对此部分建筑的防火要求
和防火设计在现有消防技术规范中虽然做了一些规定和要求,但在执行这些规定的过程

 

中有些问题还值得进一步地研究和探讨,现就有关问题探讨如下:

 

   1

 

、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

 

   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以下简称《建规》)在术语上解释为:居住建
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设置的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
用房。该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隔墙与居住部分及其它用房完全分隔,其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与居

 

住部分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分别独立设置。

 

   1.2《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以下简称《高规》)在术语上解释为:住
宅底部(地上)设置的百货、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商业服务用房。该
用房层数不超过二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m2,采用耐火极限大于 1.50h 的楼板和耐火极
限大于 2.00h 且不开门窗洞口的隔墙与住宅和其他用房完全分隔,该用房和住宅的疏散楼

 

梯和安全出口应分别设置。

 

   2

 

、高层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消防技术问题

 

   2.1 

 

商业服务网点在建筑内设置层数的问题

 

   《高规》第 1.0.3.1 条规定: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
的住宅),说明住宅底部仅有一层可设置商业服务网点。但《高规》第 2.0.7 条所解释的商业
服务网点用房不超过两层,即可以设置为两层。同一部规范中对同一问题给出的不同的解
释,对高层住宅搂底部一、二层均为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定性带来了困惑。笔者认为,应
统一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层数问题,应以《高规》第 2.0.17 条规定来定性商业服务网点,修
订第 1.0.3.1

条规定 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  

中关于 首层 的阐述,在执行时要将 首层 改为 底部 。

 

   2.2 

 

商业服务网点的建筑设置高度问题

 

   建设单位为了追求商业利益,吸引顾客,对高层居住建筑底部设置的商业网点的建
筑高度进行加大,设置高层建筑底部层高为 4.5 米至 5 米左右的,按照《住宅建筑规
范》GB50368-2005 第 9.1.6 条注 2“当建筑中有一层或若干层的层高超过 3m 时,应对这些
层按其高度总和除以 3m 进行层数折算,余数不足 1.5m 时,多出部分不计入建筑层数;
余数大于或等于 1.5m 时,多出部分按 1

层计算 的规定,不少业主是买一层的房子当二

” “

层使用,进行储藏、休息等场所,也就是常说的 三合一 、 多合一 场所,致使居住建筑
使用性质改变,而现行消防设计对此类建筑没有明确要求。因此,在这类建筑中,已经潜伏
了商业用房的火灾危险性和危害性,

 

已经将商业用房的高火灾危险性带给了住宅用房。

 

   2.3

 

商业服务网点与综合楼、商住楼的界定问题

 

   由于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高规》和《建规》中商住楼和商业服务网点的概念内涵已经
不能涵盖商业及其他公共用途用房与住宅组合的建筑类型。《高规》第 2.0.8 条中定义的商
住楼为:“

底部商业营业厅与住宅组成的高层建筑 。《高规》第 2.0.7 条定义综合楼为:“由二

种及二种以上用途的楼层组成的公共建筑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设置有商业服务网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