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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把国家粮油仓库(简称粮库,下同)的仓储机械(简称粮仓机械,下同)管好、用好、保养、维修好,充分发挥使用效率,防止各

种责任事故,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和经济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粮库

  第三条 粮库使用机械作业,是改善经营管理,建设现代化粮库的一个重要方面,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积极稳步地发展。

第二章 粮仓机械的管理

  第四条 粮仓机械指用于粮油仓储作业的机械、设备和工具。主要包括:

  (一)粮油装卸、输送机械;

  (二)库内搬运粮油专用机动车辆;

  (三)粮食干燥成套设备;

  (四)粮食清理设备;

  (五)粮食称重设备;

  (六)粮食保管、防治专用器械(不包括仪器);

  (七)粮油装具的维修、整理机具;

  (八)粮油仓储作业中使用的其他机械。

    第五条 粮库要有负责领导主管粮仓机械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相应配备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负责所属单位粮仓机械的管理和技术工作。

  第六条 配备专职的管理、技术人员,建立相应的维修组织,负责本库粮仓机械的管理与维修工作。

   第七条 粮库应根据承担的任务,库区、仓房条件和储存粮油的摆布,以及其他必须考虑的因素,在加强核算,讲求实效的原则下,研究制定机

械、设备的合理配备定额。逐步制定上述定额指标。

  第八条 搬运装卸工人,使用粮库的机械作业,比人力肩扛降低了劳动强度,提高了劳动效率。粮库应根据按劳付酬的原则,区别于人力肩扛,合

理付给报酬,外部搬运工人在库作业,有关部门有了符合上述要求规定的,按规定办理。目前暂没有规定的,也应合理收取机械折旧和电耗、燃耗等费用。

  第九条 粮仓机械的购置、报废、外借权限:

  粮库购置粮仓机械,应按照粮食部门规定的购置权限,编造计划报上级粮食部门审批。购置的机械,原则上应是定型产品,并及时进行验收。如不

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或缺少零部件的,应按合同向厂方提出索赔或调换。如系多种机械组合使用,应按机械额定的工作量,配套选购。  对于无法修复使

用的机械,应按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办理报废。报废残值应及时办理入帐手续。

  第十条 粮仓机械都要按部颁《粮油机械产品编号规则》的统一名称,逐台编号,分别立卡。卡片内容应包括机械来源,投产时间,运转、检修、保养、

 

动力配备等情况;管理、操作人员的姓名,以及其他需要记载留查等有关事项。

第十一条 为掌握分析粮仓机械发展变化情况,粮食部门都要建立统计报表制度。

  第三章 粮仓机械的安全操作

  第十二条 粮库应根据不同机械、设备的结构、性能、工艺流程等,分别制定具体的安全操作规程。操作规程中,应明确规定操作前的准备工作;机

械必须检查的重点部位;机械操作运转中要注意的问题与部位;作业结束后,应随时做好善后的有关事项,还应规定多台机械组合操作的程序;违章操作

和造成损失的责任等。

  第十三条 粮仓机械配备的电气设备,必须由经过训练的机电人员安装、检修。非操作人员不准随意动用电气设备。机械操作人员或电工,都要严格

按照电气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电线、熔丝、开关闸盒等,要定期检查,发现问题,一定要及时处理,严禁违章操作。机械移动时或停止作业后,一定要

切断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