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法律法规和职业法规
一
.《建筑法》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
1).不用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情况:
a.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
b
.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
2)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②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③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④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⑤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⑥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⑦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十五日
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建设单
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
三个月内
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
延期以
两次
为限,每次
不超过三个月
。
4)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
一个月内
,向发证机关报告。中
止施工
满一年
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
核验施工许可证
。按照国务院有关规
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
六个月的,
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2. 资质等级划分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
注册资本
、
专
业技术人员
、
技术装备
和
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
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
3. 建筑工程发包
1).
发包模式
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2).
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
发包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
位购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4. 建筑工程承包
①禁止越级承包、挂靠和转包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
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②联合共同承包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
两个以上不
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③分包
建筑工程
总承包单位
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
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
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
位负责
。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4).任何工程都不能转包。
5. 建筑工程监理
1).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6.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意外伤害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7.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
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
2)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
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