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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康力

电梯

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康力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康力

” “

电梯 、 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康力电梯的独
立董事,已经事前从公司获得并审阅了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就相关情况向公司
进行了核查,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股权激励对象所持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第十三章 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

止 以及第十四章 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 的相关规定,公司原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杨东
升因离职已不符合激励条件,我们同意由公司将原激励对象杨东升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
限制性股票为 55125 股,依据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对回购价格
的约定,按 6.8933 元/股的价格全部进行回购注销。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合法、
合规。

二、关于内部董事薪酬调整的独立意见
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

《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经

营情况,确定了公司董事报酬标准。我们认为公司内部董事薪酬水平兼顾对董事的诚信责
任、勤勉尽职等方面的道德评价,体现了对董事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会议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内部董事薪酬调整方
案。

三、关于聘请高级管理人员及调整薪酬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推荐,公司总经理的提名,聘任秦成松先生担任公

司质量总监,任期与第二届董事会董事成员保持一致。其提名、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2、根据董事会提供的被提名人资料,我们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相关专业知识、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和相关决策、监督、协调能力,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有《公
司法》第 147 条规定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市场禁入者且在禁入期的情况,
其任职资格均符合公司《章程》、

《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为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持,同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

会议聘任秦成松先生担任公司质量总监;

4、公司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