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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

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

检验机构(以下简称 质检机构 )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

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

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

第三条(监管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

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 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

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

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

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

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 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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