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法律依据) 为加强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
监督管理,规范检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产品质量
“
”
检验机构(以下简称 质检机构 )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和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质检机构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质检机构是指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计
量认证和审查认可(验收)考核合格,向社会出具公正数据的
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质检机构。
第三条(监管职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统一负
责全国质检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质检机构
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质检机构基本要求) 质检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
检验条件和能力,在依法授权的检验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检验
工作,对检验结果负责。
质检机构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诚信、独
立的原则。
第五条(政策导向) 鼓励和支持质检机构采用先进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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