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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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管理,暂行规定,
质量责任
第一 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建计
〔1994〕667 号《关于加强电梯管理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十四条
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 条 本《细则》适用于电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
安装、维修和使用的管理。
第三 条
管理职责
1
.建设部是国家电梯行业归口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
)制订电梯行业管理的政策和法规;
(2
)组织实施电梯生产许可证制度;
(3
)统一管理《电梯准用证》工作;
(4
)组织制定、实施全国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报表制度。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计划单列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
区内电梯行业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电梯管理的政策法规;
(2
)按照建设部的部署,做好本辖区内电梯生产许可证工作;
(3
)负责本辖区内《电梯准用证》的管理工作;
(4
)负责本辖区内电梯运行事故的统计工作。
第四 条
质量责任
“
”
一条龙 管理制度的核心是把电梯制造、安装、维修等三个环节的质量
责任全部落实在电梯生产企业,并将电梯大修、改造的质量责任也置于电梯
生产企业的有效控制之下。对电梯销售、安装、运行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将追究电梯生产企业的责任。
第五 条
电梯生产企业
1.电梯生产企业系指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生产电梯产品的企业,必须
具备设计、开发能力;必须具备保证电梯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
计量检验与测试手段;必须有一支足以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机
械、电子、电气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
必须严格按照图纸、生产工艺和技术标准进行生产、试验和检验。产品生产过
程必须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电梯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2.国家对电梯生产实行许可证制度。电梯生产许可证的换(取)证工
作,按建设部(建计〔1994〕522 号文)《电梯生产许可证换(取)证实施
细则》实施。对液压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产品,待产品标
准公布后实施许可证制度。
对新增从事电梯生产企业,必须事先经企业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
各计划单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
对于无生产许可证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及未按核准的工商登记经营范
围从事电梯生产的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会同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按照有关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