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 条
为规范自由进出口技术的管理,建立技术进出口信息管理制度,
促进我国技术进出口的发展,根据《
》,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
实施许可合同、技术秘密许可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和含有技术进出口的其他合
同。
第三条
商务主管部门是技术进出口合同的登记管理部门。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自依法成立时生效。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政府投资项目中由国
务院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审批的项目项下的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
管理。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
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
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
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授权下一级商务主管
部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第六条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合同生效后 60 天内办理合同登记手续,支
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除外。
第七 条
支付方式为提成的合同,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应在首次提成基准金
额形成后 60 天内,履行合同登记手续,并在以后每次提成基准金额形成后,
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技术进出口经营者在办理登记和变更手续时,应提供提成基准金额的相
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实行网上在线登记管理。技术进出口经
营者应登陆商务部政府网站上的"技术进出口合同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jsjckqy.fwmys.mofcom.gov.cn)进行合同登记,并持技术进(出)口合同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