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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伤索赔案件中遭遇到的法律问题研究

 

 【摘 要】近年来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其运行过程中凸显的安全问题也比较严重,而我
国目前对于建筑行业中发生的农民工工伤问题的法律规定已然不足以解决现实发生中的
很多问题,所以对于农民工工伤问题的研究就显的尤为重要。本文旨在重点研究农民工工

 

伤索赔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一些解决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农民工;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确认;法律缺陷

 

  一、农民工在维权中所遭遇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国家的大力监督和管理,以及出台相关法律使得在建筑行业中的农民工
工资索赔案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但同时还有一个严重问题就是在建筑行业中农民工发
生了伤亡该怎么保障农民工的利益。大多数农民工的文化水平都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不
懂得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些农民工虽然想到了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纠
纷但是诉讼的高昂费用以及诉讼中遇到的很多问题都让他们放弃了用法律来维权。本文重

 

点旨在研究农民工工伤索赔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一)因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工伤认定困难
  根据 2010 年 12 月 20

日国务院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十八条规定: 提出工伤

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从法律规定来看农民工要在发生工伤事故后进行
工伤认定前提是必须要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但是我国目前的建筑用
工现状是很混乱的,很多承包商为了逃避法律根本在用工之初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
而农民工的法律意识相对淡薄也不会强制承包商与其签订合同。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劳

 

动关系无法确定,使得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就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成本。

 

  (二)工伤维权程序复杂漫长
  发生工伤后首先要进行工伤认定,对工伤认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申请
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行政诉讼的结果是法院维持或者责令工伤认定部
门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是由法院来直接做出认定工伤或者非工伤的结果的判决,
也就是说如果法院做出责令工伤认定部门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那么农民工就又
要经历一次工伤认定,对认定结果不服的还要继续走一遍复议或者诉讼的程序,在这个
环节中就极易出现一个循环。在认定工伤以后还要进行一个劳动能力鉴定,对鉴定结果不
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重新鉴定的结果才是最终
结果。这个过程大概要一般时间为 3 年 9 个月左右,最长时间 6 年 7 个月左右①。这个时间
中还不包含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所发生的劳动关系确认的时间。实践中很多案例用人单
位就利用认定程序繁琐复杂这一缺陷使案件久拖不决,消耗农民工的维权意志。例如
2006 年 8 月,汤某在出差中摔伤。2007 年 5 月,工伤认定机构认定汤某为工伤。但是,汤
泉所在的公司以工伤认定机构没有依据初诊诊断证明进行认定为由提起行政复议。汤泉遂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工伤认定机构撤销原工伤认定,再次认定汤泉的伤
害为工伤。该公司又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维持了工伤认定结论,该公司提起了行政诉

 

讼。目前,该案依然在审理过程中,而汤泉在受伤两年多后,依然没有获得任何赔偿。②

 

  (三)在工伤认定中法律规定存在缺陷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
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 30

 

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