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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律风险防范

 

  在当今的建筑市场上,由于竞争的加剧和各种主、客观原因的影响,建筑市场的风险
呈现愈来愈多的趋势,其中,以法律风险最为突出,如何规避和防范法律风险,研究这一问
题对于建筑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借鉴作用。

  一、风险类别及防范措施
  (一)防范违法工程的风险

 

   我国《建筑法》规定,允许建筑施工的工程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筑工程用
地批准手续;(2)在城市规划内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3)需要拆迁的,
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等。否则,即属违法工程。对此类工程,政府通常做法主要有两
种:①对合同双方(主要是发包方)进行一定的经济处罚,责成发包方补办相应手续。②
按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工程进行强制拆除。如广州市政府于 2000 年底至 2001 年初曾先后
多次采取这种措施。这种情况下的建筑企业可能承担的风险是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
丧失一定的投标权等)及无法收回工程款。

 

   此类风险主要出现在议标工程中,防范的途径主要有:(1)了解业主和有关部门
落实的工程是否合法。(2)如果其合法性得不到落实,合同约定支付高比例的进度款和
中间结算,切勿垫资;或要求对方和第三方提供担保,以保证工程款的支付及非自己原
因导致的损失,其担保由对方承担。
  (二)防范项目法人的风险

 

   有一种 发包人 ,由于真正的业主为了该项工程的管理,甚至为了规避可能承担的责
任而设立,其表面特征是注册资金由真正业主提供,注册资金要么远远低于工程标价,
要么不实;项目法人的人员是真正业主的工作人员,有的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甚至是
真正业主的主要负责人;建筑工程的用地由真正的业主办理,土地使用权大多属于真正
业主。其法律特征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资格。

 

   与这类项目法人合作可能出现的风险是建筑企业的工程款难以收回。防范措施一般
为:①到土地管理部门(国土资源局)查清土地使用权的所有人,确认是否为项目法人 ;
②如果是,尽量不要垫资;③当出现进度款拖欠时,要求发包人让真正的业主提供履约
担保;④如工程已竣工则应迅速起诉,列发包人和真正的业主为共同被告并保全所建工
程和真正业主的其他资产。
  (三)防范垫资工程的风险

 

   建筑市场的不规范使得垫资施工成为司空见惯的事了,虽然国家明文禁止,但禁而
不止。而垫资行为一旦发生,收不回款项的风险则如影相随。该风险的规避可以从两个方
面进行:(1)要求业主请第三方提供充分、适当的担保(如银行保函、抵押等)。(2)风
险转移给材料商和分包商。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债权、债务和合同的转让,建筑企业的工
程款项的债权转让给分包商和材料商不需经业主同意,只需通知业主就行了。

 

   但债权转让必须注意以下几点:①分包合同、材料购销合同的约定支付额度不得高
于总包合同约定的进度款的支付额度。②分包工程的核量和材料购销的对帐要及时准确。
③分包合同和材料购销合同应明确约定:当业主拖欠总包工程款的额度大于分包欠款或
材料欠款比例时,或者由于非总包人原因致使总包工程款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确认时 ,
分包商、材料商收到总包人债权转让通知后,同意受让债权额度为总包所欠分包或材料商
的债务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