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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建房承包给他人施工应否适用《建筑法》

 

  [案情] 
  受害人张某系一无资质但手艺较好的泥水工匠,其常常揽下他人新建房屋的内外墙抹
灰、贴瓷砖工程后,再邀约赵甲、赵乙两人一同去施工,结算的工钱在排除张某所出的切割机
刀片消耗费用外,剩下的三人平分。王某家新建三层砖混结构房屋一所,与张某口头约定将
其房屋内外墙抹灰及贴瓷砖工程包给张某施工,双方约定了结算单价,施工用脚手架管由王
某提供,张某自带抹灰工具。之后张某邀约赵甲、赵乙、赵丁三人一同去为王家施工。2009 年
1 月的一天,四人在为王家新建房屋外墙搭建脚手架时,无安全网、安全绳、安全帽条件下施
工,张某突然从脚手架上跌落下来当场死亡。张某亲属与王某为张某死亡赔偿问题协商未
果,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由将房主王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建房方王某赔偿因张某死亡
造成的各种损失共计 9 万余元。诉讼中原告请求变更案由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人

 

民法院不同意变更。

 

   [争议] 
  本案处理存在以下两种争议: 
  原告方意见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建筑法,张某与王某签订的建筑承包合同无效,本案应
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应根据建房方王某与施工方张某双方的过错程度承担张某

 

死亡的责任。
  被告方意见认为,本案属于承揽合同纠纷,王某对张某的死亡没有过错,王某不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审理和判决]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认定本案为承揽合同纠纷,追加赵甲、赵乙、赵丁三人为共同被告。
法院认为死者张某未取得资格许可和培训,未严格按照要求施工,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
和防范义务,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导致本人在施工过程中死亡,其本人应承担主要
责任;建房方被告王某对承包建筑工程的施工人的选任、审查不力 ,负有一定的过错,承担
20%的赔偿责任;赵甲等三人无过错,但死者是在为共同利益活动中死亡,从公平的角度出发,
责令三人对死者张某的死亡给予原告 10%

 

的补偿。

 

   [评析] 
  在农村,农民个人建房低者一至二层,高则达五至六层,基本都不是由正规具有资质的
施工单位建盖,而是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体施工队伍施工,虽然较大地降低了建房成本,但
安全设施不健全,甚至是完全缺乏,施工人员一旦发生意外事故致伤致亡,双方就要产生纠

 

纷。本案就是这样的一个典型案例。
  本案中人民法院未对口头建筑施工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既然认
定为承揽合同纠纷,就应当对口头施工合同的效力作出认定,以准确理清房主与施工方的责
任,判决的结果也才能为公民进行社会活动提供借鉴作用。笔者认为,本案被告房主王某的
建筑活动应当适用《建筑法》,口头施工合同无效,人民法院的判决赔偿比例过低,其公平性
有待商榷。理由如下: 
  1.农村居民自建三层以上(含三层)

 

住房应适用《建筑法》

  《建筑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
理,应当遵守本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不适用本法;建设
部规章建质[2004]216 号《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三)
项规定:对于村庄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以下简称农民自建低
层住宅)的建设活动,根据本项规定,“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 是指农民自建的两层(含两层)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