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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筑业对外开放法律规范最新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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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于 1984 年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始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改变了过去由政府行政分配
任务的做法,建筑市场的竞争机制开始建立。工程建设招投标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和发展,
为有竞争实力的境外承包商进入中国建筑市场承包工程提供了条件。与此同时,相应的法

 

律法规也从无到有,并逐渐制定和完善起来。

 

  

 

  一、建筑业对外开放法律规范的历史沿革

 

  
  (一)

 

关于外资设计企业的市场准入进程

  1

 

 外国设计企业在中国境内的市场准入受到严格限制。

  1986 年,原国家计委、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
定》(已于 2001 年 10 月 6 日废止),主要规定,凡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
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但可以引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部分设计技
术或向外国设计机构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外国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由
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如果该外国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应有中国设

 

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
  2

 

 允许设立中外合资经营设计企业。

  1992 年,原建设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成立中外合营设计机构审批管理
规定》(已失效),允许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注册设计机构或注册建筑师、注册工
程师与中国境内设计单位开办中外合营设计机构。但对中外合营双方本身的资质进行了严
格的规定。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中方合营者,应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甲、乙级工程
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中方个人或个体企业及其他任何无设计证书的单位,不得与外国设
计机构成立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外方合营者,应是在其所在
国或地区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在国际设计市场上有较强竞争能力的注册设计机构或注册建
筑师、注册工程师。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机构设立由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负责审批,

 

中外合营工程设计机构的设计资格由原建设部负责统一审定和管理。
  3 允许外国设计机构在中国境内成立从事专项工程设计活动的独资设计企业,并可

 

独立申请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2000 年,为了促进工程设计专业化的发展和设计水平的提高,原建设部发布了《关
于国外独资工程设计咨询企业和机构申报专项工程设计资质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外国
设计机构在中国境内成立从事专项工程设计活动的独资设计企业,并可独立申请建筑装
饰、建筑智能化等工程设计专项资质。专项工程设计专业有: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
计、建筑装饰专项设计和环境专项工程设计(建筑智能化系统集成专项设计中暂不包括通
信、信息网络系统,安防系统应按公安部有关规定执行)  

  2000

年,原建设部印发《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境外设计单位参

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4

 

 允许设立外资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建设工程设计企业。

  2002 年 2 月,原建设部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了《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
企业管理规定》(114 号令),明确允许在中国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建设工程
设计企业,但需取得中国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批准证书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