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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税收分配制度的博弈思考

  [摘要]目前中国许多建筑企业离开工商注册地外出施工经营,由于诸多因素影响导
致了该类企业税款不能足额缴纳。从全局的视角出发,建立建筑企业经营所涉及的两个地

 

区政府的博弈模型,将税收按一定比例在两个地区政府间分配更为合理。
  [关键词]

 

建筑企业;外出经营;税收政府间分配;博弈分析

 

  

 

  一、引言

 

  
  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和相关机制的日趋完善,市场对社会资源配置的
优化作用日益显著,其中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反映在中国的建筑行业中。近几年来,中国建
筑市场中越来越多的企业离开工商注册地,跨区、市乃至跨省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业
企业外出施工经营已经成为普遍现象。建筑企业在为委托方创造价值的同时企业本身也获
得了利润,因此建筑企业涉外经营活动不仅是施工地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补充,也是企

 

业自身发展的重要途径。因而对于该种经营活动应给予充分的肯定。
  但与此同时,涉外经营活动也给中国转型中社会税收体制提出了新问题。根据税法规
定,营业税方面: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
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所得税方面:建筑安装企业
离开工商登记注册地或经营管理所在地到本县(区)以外地区施工的,应向其所在地的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其经营所得,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并计征所得税。否则,其经营所得由企业项目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就地征收所得税。这
就给各地区的实际操作很大的灵活性。笔者在大连市西岗区政府调研时发现,很多西岗区
的建筑企业到北山市施工,但按照大连市政府的规定这些企业应该在注册地缴税。由于信
息和地域的影响导致对企业的税收流失,而且类似的情况也广泛存在于全国各地区。当建
筑企业施工地与企业注册地不一致时,企业经营活动所产生的一切税收的征管就涉及到
了建筑企业施工所在地政府(简称施工地政府)和工商注册所在地政府(简称注册地政府)这
两个部门。显然施工地政府在对于企业税收的征缴上有明显的地理优势,将企业税收的监
管和征收交给注册地政府是不明智的,由施工地政府承担税款的征缴工作符合税收的效
率原则。但税收应归哪一方支配,即如何在相关政府间分配建筑企业交纳的税款,又是一

 

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从全局最优的视角出发,通过以下的分析试图回答这个问题。

 

  

 

  二、区域政府博弈的存在性与政策制度的涵义

 

  
  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已经经历了一段时间的过渡,政府的计划管理与规
模控制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弱化,目前正在向法制型和服务型政府职能转变。中央与地
方政府虽然是严格的隶属关系,但在政策的执行上,地方政府还是具备一定的自由度与
灵活性。尤其是处于同一级别的地区政府,他们相互间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如区级政府之
间,特别是不同城市的区级政府之间。当他们之时可能选择的策略也有两种,或者是对建

” “

筑企业积极监管并努力征税;或者是消极监管不努力征税,简称 努力 和 不努力 。A 政
府选择配合时付出的成本是 D+WA,不配合的成本为 0。其中 D 是 A 政府在发展建筑行业
企业所付出的成本,包括财政拨款、专项资金扶持以及政策的优惠和税收的减免等等。AA
政府配合 B 政府所付出的成本,包括与 B 沟通并向其提供企业 C 的相关信息等等。同时,
B 政府选择努力的成本是 WA,不努力的成本为 0。其中 WR 是政府 B 在监管和征收等方
面所作的努力,支付矩阵如图 1 所示。T 是企业 C 在这次博弈中应交纳的税款总额,也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