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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工程质量检测责任制度的建立

  摘要:建筑工程质量在现代社会中已成为密切关注的热点。近年来新闻媒体对一些城
市和地区出现的房屋质量和施工者的人身安全事故屡有报道,令人触目惊心。在工程质量
经质监部门验收,并核定质量等级后方可交付使用的同时。应切实加强建筑工程的质量检
测和完善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制度。本文对工程建设质量检测责任制度的建立提出几点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 质量 检测 制度

 

  
  老百姓买房时最担心的是:房屋质量究竟好不好?在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建筑工
程质量检测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部门和地区颁发的有关建筑工程的法规和技术标准来

 

进行。

 

  一、当前建筑工程质量试验检测中应注意的问题
  1

 

、各种材料产品进场复检的内容(技术指标)不规范

  检测单位应按规范、标准规定的进场或出厂检验内容填写委托单,使检测既及时又满
足质量控制的需要。有的材料产品规范规定了进场复检内容,规范没有规定的,按材料产

 

品标准中规定的出厂检验内容复检。
  2

 

、检测标准执行问题。

  1)、企业标准检测:新材料、新产品尚无国标、行标、地方标准的情况下,可依据企业
标准检测及质量验收,委托单位办理委托或抽检手续必须提供企业标准,而且是经技术

 

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有效标准,否则不能检测,也不能验收和使用。
  2)、委托单位选择标准检测:在无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情况下,委托单位可以选择

 

有效的检测标准检测。
  3)、国际或国外标准的检测:使用国外进口的材料产品,在国内无标准的情况下,
可以作为检测及验收的依据,或者国内无强制标准的情况下,施工单位与供货方可以协

 

商选择为检测和验收的依据。
  3

 

、样品的真实有效性问题

  不正确取样:没有按材料产品标准规定的抽样规则取样,如水泥取一袋、涂料取一桶

 

等情况普遍存在,取样不规范的样品其检测结果就不能准确的判定产品的质量。
  试样作假:进部分好的材料取样,取样后进差的材料(如防水材料、涂料腻子等);
已取的试样在送检测机构过程中另换样品;混凝土强度试块不在浇注现场取样制作而由
搅拌站提供或取样后添加水泥或单独拌制混凝土制作。反映出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存在缺

 

陷,以及见证的不到位。
  见证不到位:一是见证人没有对取样、封样、送样全过程见证,在委托单上提前签字
盖章的情况普遍存在,根本没有见证。二是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直接让材料供货方取样送

 

样。
  4

 

、结构实体检测及验收不规范问题

  1

 

)、同条件试块强度检测及验收

 

   a)忽视试块须满足的条件:养护的条件满足折算的标准养护龄期(20 度*28 天),
即不超过 600 度天,超过的或过低的都不能正确反映结构的验收强度。即不能作为有效试

 

块用于结构实体强度的验收。
  b)没有进行标准养护强度的折算:同条件试块强度乘折算系数(1.1)折算成标准养

 

护的强度,才能按混凝土强度验收评定标准进行评定。
  2

 

)、结构实体强度检测及验收